(2015)门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冶培全诉韦忠智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培全,韦忠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冶培全,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韦忠智,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培全与被告韦忠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冶培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培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冶培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培全负担。审判员 郭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