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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马克武、丁艳萍、徐永辉与蒋潘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克武,丁艳萍,徐永辉,蒋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7号申请人马克武,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丁艳萍,女,生于1975年9月3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徐永辉,男,生于1973年10月29日,汉族,住沙洋县.被申请人蒋潘峰,男,生于1974年2月1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马克武、丁艳萍、徐永辉与被申请人蒋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克武、丁艳萍、徐永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蒋潘峰所有的XX小轿车。申请人丁艳萍自愿用位于荆门市XX房屋(房产证号为**)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克武、丁艳萍、徐永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蒋潘峰所有的XX小轿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丁艳萍位于荆门XX房屋(房产证号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雪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