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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财保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某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豫N967**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了所有人为张某甲、车牌号为豫NZR9**号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豫N967**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