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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白文祥与景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祥,景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41-3号申请执行人白文祥,男,个体户。被执行人景小霞,女,农行视频监控中心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景小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小霞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白文祥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其从2014年5月2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30、申请执行费3450元,但被执行人景小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景小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处账户(账号:6***4)内存款为431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景小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某支行处账户(账号:6***4)内的存款人民币431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