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织金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织金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22行赔初1号原告谢某某,男,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被告织金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付晓,局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织金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以已与被告织金县公安局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武审 判 员 黄显能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易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