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照和斯图申请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照日格图,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包照日格图被执行人:刘海波包照和斯图申请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后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刘海波6229760540401256254账户中的存款予以扣留80000.00元为止。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大 松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5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包照和斯图,男,41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刘海波,男,41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照和斯图申请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至法院执行局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王大松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522执79号本��执行包照日格图申请执行刘海波民间借贷一案,依法律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红星支行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海波6228482148112259077账户的查封。执行员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大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