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陈瑞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013710-X。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被执行人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尧,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瑞尧,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中国台湾省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字第864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陈瑞尧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陈瑞尧的款项人民币23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旭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