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罗克平、黄山等与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克平,黄山,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罗克平。申请执行人黄山。被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吴伟,该××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百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百劳人仲案字(2015)4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营业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营业厅账户21×××69上的存款34103.04元至本院(收款单位全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俞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