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赖富利与被执行人黄小平、喻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扣划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富利,黄小平,喻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68号申请执行人赖富利,男,出生于1968年3月2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三湾街**号*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5110211968********。被执行人黄小平,男,出生于1974年6月27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三湾街**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5110111974********。被执行人喻忠霞,女,出生于1975年3月22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三湾街**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5110111975********。申请执行人赖富利与被执行人黄小平、喻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借款本金14万元、垫支诉讼费1220.00元及法定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