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与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根华,郑培德,钱建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兴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新路244号。负责人陈晓平,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申新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法。原审被告张根华。原审被告郑培德。原审被告钱建秀。上诉人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原审被告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根华、郑培德、钱建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华诺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诺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