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艾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3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梁汉江,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于出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及其辩护人梁汉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11日期间,被告人艾某在东莞市寮步镇药勒村吉祥百货商店内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2015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搜获投注单据二十三张,并将被告人艾某及参赌人员郑某、曾某、田某、张某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艾某在法庭上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郑某、田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艾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艾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艾某是经营正当生意,只是一时糊涂,且犯罪数额少,获利少,时间短,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艾某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均能如实、坦白交代案情;3、被告人艾某父母身体多病,有年幼小孩需要照顾,家庭特别困难。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第1点,被告人艾某犯罪数额较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艾某经营正当生意与其收受六合彩没有直接关联性,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第2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第3点,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艾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3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缨审 判 员 谢 磊人民陪审员 陈伟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桂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