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楚才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楚才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98号罪犯楚才富,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楚才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楚才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楚才富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楚才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