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志强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63号罪犯赵志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作出(1994)铜中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志强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5日作出(1994)皖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1996年6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9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8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赵志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志强在服刑期间,曾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后因违纪被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又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自上次减刑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志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