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姜建辉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79号罪犯姜建辉,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1)资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姜建辉无法定理由不履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建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