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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4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小天,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