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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锐虐待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一终字第10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锐,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助国,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查念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鹏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锐及其辩护人刘助国、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查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锐犯虐待罪的部分事实有待查清,原审庭审期间,诉讼参与人未对周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发表辩论意见,属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曙审 判 员  袁振利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丽薇本案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