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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乙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燕燕,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庆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李某甲及辩护人刘燕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清水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汇商名苑2楼新米其3游戏城存在利用游戏机赌博的情况,具体为以游戏机的分数兑换成彩票再兑换成有价电话充值卡,后有专人回上电话卡再兑换成现金。当日17时许,民警在该处游戏厅内抓获赌博人员及工作人员32人,查获赌博游戏机22台,缴获赌资人民币5972元、手机充值卡50张(面值100)。在被告人李某甲身上查获电话充值卡92张(面值100)、现金人民币3200元。在游戏厅内经理办公室的电脑内发现该游戏厅每日赌博的电子记账本。经查,该游戏厅由嫌疑人李海池(另案处理)为法人代表,自2015年8月左右开始,先后购买了20多台赌博机由被告人刘某负责游戏厅的全面工作,聘用李水金、吴某、朱某(均作另案处理)为经理负责该场所的日常管理、服务、收银、兑换。被告人李某甲在该场所内将有价电话充值卡进行回收,后再将电话卡交给游戏厅进行资金结算并从中牟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赌资、赌具一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钟某、李某乙、李某乙冠、曾某、吴某、朱某、梁某、温某、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李某甲及证人方某、钟某、李某乙、李某乙冠、曾某、吴某、朱某、梁某、温某、林某的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为其辩称,被告人刘某是从犯;主观恶性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已悔罪;其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全面负责游戏厅的工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回收有价电话充值卡,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称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据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缴获的赌资人民币5972元、手机充值卡50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具游戏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邹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