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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工业园建业二街4号。法定代表人:施瑞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纯忠,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该公司职员。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大桥北西首。法定代表人:花世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