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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2号原告: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门凤兰,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李镇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住所地不明,现已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