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耿士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耿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砀山县鼎顺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消防队西)。法定代表人:董慧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耿士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耿士强在砀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文庄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25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洪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