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又升与吴子宽、徐伟文、吴子君、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又升,吴子宽,徐伟文,吴子君,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92-1号原告郑又升,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亚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子宽,地址: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第三人徐伟文,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三人吴子君,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又升诉被告吴子宽,第三人徐伟文、吴子君、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又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24168元,应退241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正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