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顾介岭与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精神病防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介岭,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精神病防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顾介岭,居民。被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学院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孙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磊,居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精神病防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克强,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建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介岭与被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精神病防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介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介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介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雪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