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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499号原告彭某,女,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叶书利,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睢宁县。本院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彭某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洁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