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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耀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8楼。法定代表人:黄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应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亚黎,该公司职员。被告:邓耀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