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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小花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597号罪犯李小花,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缅甸,文盲,原住缅甸联邦掸邦第一特区果敢县银匠田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2001)云高刑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三年四月二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六年七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365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二○○八年十月八日、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小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小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