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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64号申请人李某甲。申请人李某乙。监护人李献成。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要求宣告王美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诉称其父李火箭于2009年因病去世,其母王美红自2010年11月份走失,下落不明,李某甲、李某乙现由其祖父李献成抚养。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美红为失踪人。经查,王美红,女,1979年10月6日生,系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之母,王美红于2010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王美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美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美红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王美红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美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