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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于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33号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镇。法定代表人:胡绪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振荣,男,40岁,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按原告起诉状列明)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于振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