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强制医疗)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渝0101刑医1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张某,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身份证号码5122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富祥小区**号***室。现住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分院治疗。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身份证号码5122011966********,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翠湖澜郡*栋****室。系张某的兄长。诉讼代理人张鸿鸣,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张某强制医疗一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长康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诉讼代理人张鸿鸣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提出,2015年9月30日19时左右,张某到其母亲熊某某家吃饭,因产生幻听,便持水果刀捅刺谭某某,后又持菜刀追砍谭某某。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张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1、张某患精神分裂症;2、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张某危险行为风险因素评估等级为五级。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申请人认为,张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张某强制医疗没有意见。被申请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张某强制医疗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于1991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多次住院治疗。2015年9月30日19时左右,张某到万州区翠湖澜郡小区其母亲熊某某家吃饭,因产生幻听,怀疑自己的儿子被炸死,又见其兄嫂谭某某未搭理自己,便持水果刀捅刺谭某某的颈部、背部、胸部、腹部等部位,后又持菜刀追砍谭某某,被闻讯赶来的小区保安阻止。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12月10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张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1、张某患精神分裂症;2、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张某危险行为风险因素评估等级为五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其陈述了在2015年9月30日18时30分左右,她到婆婆熊某某位于万州区翠湖澜郡小区的家中吃饭时,被丈夫张某甲的弟弟张某用水果刀和菜刀伤害的事实经过,还陈述张某患有精神病。2、证人李某、李某甲、谢某某(均系翠湖澜郡小区保安)的证言,均证实在2015年9月30日19时左右,万州区翠湖澜郡小区室内,张某持刀伤害谭某某的事实。3、证人方某某(熊某某家保姆)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9月30日18时30分左右,她、熊某某、谭某某、张某在熊某某家里吃饭后,突然看见张某一支手拿一把水果刀在划谭某某的脖子,另一支手把谭某某的头按在地上,当时她就跑下楼去找保安报警。4、被申请人张某在公安机关做的讯问笔录,其承认用刀伤害嫂子谭某某的事实,同时陈述他怀疑儿子被炸死了,谭某某没有理会他,就突然爆发了想把谭某某杀死。5、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证实被申请人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的情况。6、万州公鉴(损伤)〔2015〕03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谭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7、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表明: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张某的危险行为(攻击行为)风险评估等级为5级。8、受案登记表、撤销案件决定书。本院认为,张某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张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审 判 长  严学万人民陪审员  潘久政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合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