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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星润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与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星润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终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星润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号****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2020450-4。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皇岛星润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94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仲裁裁决的内容为:1、2015年4月23日,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给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38元;3、原告支付给被告2015年3月的工资2401元;3、对于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未超过秦皇岛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不属于原审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秦皇岛星润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秦皇岛星润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海民初字第594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的事实为:2015年春节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从事送餐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每天的薪酬为人民币75元,干一天给一天的钱,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共送餐19天,被上诉人已在上诉人处领取了应得款项。秦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46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决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如对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15日之内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属于依法起诉。二、(2015)海民初字第594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以下错误:1、该裁定所列的理由不足以成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2、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没有终局裁决的文字记载,原审法院无权改变裁决的内容;3、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也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因此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本案诉讼数额的认定不妥,原审法院亦无权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综上,上诉人依法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上��人XX提交书面答辩状认为:上诉人所述不是事实。被上诉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底在上诉人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的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全勤奖和补助,被上诉人天天上班,上诉人没有给付被上诉人3月份的工资。秦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46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海民初字第5942号民事裁定书所列理由足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原审法院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如对秦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46号裁决书不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2015)海民初字第5942号民事裁定书。另外,上诉人如果撤销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而本案不存在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秦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46号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上诉人秦皇岛星润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审查认为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进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成新审 判 员 郭玉田代审判员 桑华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