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张国春、彭晓萍与常州亿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亿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春,彭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州亿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武进区衡山桥镇芙蓉村。法定代表人:朱东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乃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欢,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人(一审原告):张国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彭晓萍。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同木,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吉,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常州亿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国春、彭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常州亿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