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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财保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平,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8号之二申请人王小平,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申请人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林鹰,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突泉县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XX室、XX室;X单元XX室、XX室;X号楼X单元XX室、XX室、XX室、XX室房屋,对位于该楼盘中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X号楼XX室、X号楼XX室、X号楼XX室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突泉县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XX室、XX室;X单元XX室、XX室;X号楼X单元XX室、XX室、XX室、XX室房屋,对位于该楼盘中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X号楼XX室、X号楼XX室、X号楼XX室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艺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