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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三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洪文胜运输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三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文胜,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龙里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文胜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婕、冯帆出庭公诉,被告人洪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12时15分,被告人洪文胜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N084**的客车,从芒市芒海镇前往芒市,途经芒海至遮放公路7公里处时,被芒海边境检查站检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大腿内侧查获毒品海洛因280克。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洪文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文胜辩解,被抓之前不知道所携带的是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12时15分,被告人洪文胜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N084**的客车,从芒市芒海镇前往芒市镇,途经芒海至遮放公路7公里处时,被芒海边境检查站检查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捆绑在大腿内侧圆柱状的毒品海洛因280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物,犯罪工具手机等物的概貌。(二)、书证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情况说明。送检材料上不具备检验条件。(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洪文胜供述其在贵州修桥的工地上认识了肖哥。2015年8月下旬起,肖哥几次让其到云南芒市的芒海帮他拿一批“货”,带到昆明后给报酬二万元。其到9月10日才同意,肖哥给其3000元路费,让其到芒市芒海镇。肖哥交代,到了国门,顺着左边的路进去有一条沟,沟边有田坝,到时会有一名穿着黑色衣服,下身穿大裙子的人来找,拿到“货”后把它绑在大腿处;称其全程有人跟随,到昆明后,会有人联系。其按照肖哥的吩咐,拿到一个黑色塑料袋。回到宾馆,其打开看到这二十多坨拇指大小的东西和一卷透明胶带,便用胶带把这些东西捆绑在大腿内侧。并按要求于次日一早便从芒海返回芒市,途中被抓。自己不吸毒,被抓后才知道带的是毒品。肖哥给的3000元路费,还剩下1600元。(四)、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对被告人进行了盘问,对人身进行检查,对所持手机进行勘验。提取、扣押相关物证、书证,并将犯罪工具手机等物依法扣押。毒品可疑物经称量的净重,提取了毒品样品,封存后用于鉴定,提取了其指纹用于鉴定。并有系列照片证实毒品藏匿位置和对毒品进行称量、提取样品、尿液检测的全过程。(五)、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及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送检确系毒品海洛因。经尿液检测,洪文胜的吗啡为阳性,甲基安非他明为阴性。上述证据,对于其供述主观不明知运输的是毒品的内容,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其供述到云南带点东西,能得到二万元的报酬,交接方式诡秘;称不吸毒,毒品非体内藏匿,尿检吗啡为阳性;结合其运输毒品的方式为藏匿于身上隐秘部位,判定其主观明知道是毒品。其余证据,被告人无异议,取证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均已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文胜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其当庭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文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30年9月11日止。)二、查获的毒品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华审 判 员  许 瑶人民陪审员  杨正东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清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