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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郑小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巢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巢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85号原告:郑小平,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西区。委托代理人:汪为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巢湖支公司。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平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巢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郑小平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