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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郄某,何某,秦艺,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张四”,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建明,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欧阳俊胜,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伍子健,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秦艺,男,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曾因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郄某、何某、秦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雪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郄某、何某、秦艺、邱某及辩护人欧阳俊胜、伍子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其租的博罗县某某镇中心市场某某路某号二楼,提供赌具供他人聚众赌博。该赌场聚赌时间为晚上22时开始至凌晨2时许,投注额最低100元以上不设封顶,参赌人员每天约有二十余人。被告人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郄某在该赌档充当“船头”的角色,以参赌的方式提升赌场气氛,吸引赌客投注。被告人王某在该赌档负责洗牌、发牌并抽水。被告人何某负责联系赌客到该赌档参与赌博。被告人秦艺、邱某在该赌档负责放贷。该赌场平均每天抽水5000元人民币到9000元人民币不等。每次抽得的“水钱”由张某扣除场所等费用后,由充当“船头”的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郄某等人平分。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郄某、何某、秦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十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王某、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郄某、何某、秦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情形,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十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的租房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郄某、何某、秦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被告十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十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十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郄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十人具有的上述量刑事实和情节,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李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秦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惠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