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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建与祖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祖传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01号原告:王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永昌,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传玲,无固定职业。原告王建与被告祖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