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更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道先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道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1087号罪犯陈道先,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2001)咸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道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道先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2年2月7日作出(2002)鄂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4年10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2006年2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7年8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7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6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道先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在湖北省武昌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察院指派苏卫东、张兵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昌监狱刑罚执行科赵婷、胡靖辉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陈道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陈道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道先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陈道先系严重暴力犯罪,并属于主犯;具有一定的履行财产刑的能力,且未缴纳罚金,建议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对罪犯陈道先的本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在减刑一年六个月以内。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道先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五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道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并主动交纳罚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道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长鸣审判员 杨元新审判员 甄 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桂霄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