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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新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新智,农民。201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同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赵新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新智窜至台州市开发区湖滨小区葭南小区枧头苑10幢3单元西向东第3间402室,用橇锁工具橇开房门进入林某家,窃得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450元。同月18日晚,被告人赵新智窜至台州市开发区湖滨小区66幢2单元401室,溜门入室,窃得李某的苹果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随后,赵新智又窜至66幢502室,溜门入室,窃得马某的苹果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850元;而后,赵新智又窜至该小区79幢2号,欲用橇锁工具橇打房门进入梁某家2楼,后因门锁无法橇开逃离现场,致房门损失计人民币300元。同月19日晚,被告人赵新智窜至台州市开发区湖滨小区79幢3号,欲行盗窃时被苏某发现,后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上述被窃财物均被民警追回,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新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橇锁工具、赃物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林某、李某、马某的陈述、证人梁某、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新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之盗窃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新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新智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新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字形橇锁工具共计十件,套筒二件,均由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慧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