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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冯博与临淄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桓台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博,临淄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桓台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冯博。被执行人临淄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凤莲,举办者。被执行人桓台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澳门风情商业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凤莲,举办者。原告冯博与被告临淄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桓台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淄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临淄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桓台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到期未履行判决事项,原告冯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