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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祖英与聂印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英,聂印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303号原告王祖英。委托代理人张传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印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10号。负责人徐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英诉被告聂印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祖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祖英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