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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郎振有与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振有,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郎振有,男,1971年10月25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法定代表人:梅峰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郎振有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郎振有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2015)珲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邢德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