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周时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0号罪犯周时根,男,汉族,初中文化,1957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安刑二初字第0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时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周时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周时根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时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时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七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