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晓云与莫文斌、高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云,莫文斌,高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云。被执行人莫文斌。被执行人高爱华。刘晓云与莫文斌、高爱华铺面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爱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爱华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译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韦昀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