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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个体户,(以上基本情况均由被告人陈某甲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下三杞大道6巷一号的泰洁洗衣店内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至今被告人陈某甲共约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2期,其中第126期约7人投注,第128期约有19人投注,两期收取投注金额约为2029元。2015年11月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店铺内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26张及明细表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杨某、陈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明细表,六合彩投注单,收缴清单及收缴物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陈某甲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赌博时间短,赌博数额小,仅在其经营洗衣内收受他人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赌博,范围小,该量刑建议偏高,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润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