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1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341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05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振凯,××××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2。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和,2012年生气后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张振凯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非婚生子张振凯、张某2由被告张某1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