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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明镜与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镜,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78号原告王明镜。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镜与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36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XX有限公司所有的XX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查封XX有限公司所有的XX房产。二、自即日起查封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XX小区第X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翠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