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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瑞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瑞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金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29号原告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52号1层6室。法定代表人陈校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青(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路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陈永联,董事长。被告武汉市瑞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45号楼20层6号。法定代表人杨威。被告陈金舫。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瑞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金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市瑞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金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0元减半收取12,060元免予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湖北中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人民��审员石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