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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许应庄与陆金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应庄,陆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72号申请执行人许应庄,居民。被执行人陆金亚,居民。原告许应庄与被告陆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响陈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陆金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应庄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陆金亚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许应庄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