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覃华德、廖仕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华德,廖仕葵,覃斯伟,覃某,刘鑫,刘德旺,凌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覃华德。申请执行人廖仕葵。申请执行人覃斯伟。申请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刘鑫。被执行人刘德旺。被执行人凌丽华。申请执行人覃华德、廖仕葵、覃斯伟、覃某与被执行人刘鑫、刘德旺、凌丽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04)博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博白县人民法院(2004)博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05)博执字第25-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鑫座落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柳工颐华城15栋1单元6-2号房屋(共有人为宋劼耘,房屋所有权证号为DO197529、DO197530)的查封。二、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04)博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剑审判员 阮方东审判员 牟远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