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丽丽与林娟娟、陈锡超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丽,林娟娟,陈某甲,陈某乙,陈庆登,詹嫩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146号原告刘丽丽,女,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榕芳,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娟娟,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某甲,男,201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理人林娟娟,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被告陈某甲之母。被告陈某乙,女,200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理人林娟娟,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被告陈某乙之母。被告陈庆登,男,194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詹嫩目,女,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丽与被告林娟娟、陈某甲、陈某乙、陈庆登、詹嫩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进行庭外协商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刘丽丽负担。审 判 长 陆学宇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