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侯小丽与岳俊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俊杰,侯小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0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俊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小丽。上诉人岳俊杰与被上诉人侯小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岳俊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俊杰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俊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上诉人岳俊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葛京涛审判员 郭晓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胥阁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