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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侯小丽与岳俊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俊杰,侯小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0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俊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小丽。上诉人岳俊杰与被上诉人侯小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岳俊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俊杰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俊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上诉人岳俊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葛京涛审判员  郭晓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胥阁蒙 来源:百度“”